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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藏传因明的辩理规则

[ 发布时间:2015-01-11 | 浏览:3076次 ]

浅谈藏传因明的辩理规则

祁顺来

藏传因明是在继承发展印度因明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新的因明学派。它的主要特点是废弃了印度因明三支了论式中的喻支,以独具宗、因二支的“连因”和“应成”推论式进行推理,这种推理方法,不但简明准确,而且更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是一种与现代逻辑中的演绎推理十分相似的逻辑推理格式。

历史上的因明学家认为,印度因明是在与异己学派的斗争中产生、在激烈的学派辩论中形成的。而藏传因明虽不像印度因明那样在激烈的学派斗争中产生,但我们还是可以说它是在一个严格的经院辩论中成长起来的。一切精通藏传因明的学者,都是在一个严格的、无数次的辩论中学习、领会并取得成果的。而这种辩论要求每一个参辩者(立论者和敌论者)必须精通藏传因明论式的组合格式,熟练掌握各种论式的辩理规则。否则,将无法参加辩论。为此,我们在这里根据《摄类学》、《因正理论》等藏传因明著述,对藏传因明的推理形式与辩论规则作一肤浅探讨。

一、论式的组合与判断

常见的藏传因明推论式,有“连因”推论式和“应成”推论式两种。一个正

确而规范的“连因”或“应成”推论式,都由三个部分组成,即欲知有法(亦称宗前陈)、宗所法(宗后陈)、因(因事)。欲知有法与宗所法组成所立宗,因事是能立因,是论式前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所立宗”和“能立因”便是“二支论式”中的二支。所以,具有上述三个成分的二支论式,就是一个规范的藏传因明推论式。但是一个规范的推论式是否都是正确的推论式,这还要看它的每一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种种关系是否符合因明论式所特定的推理原则。这些原则,因明论著中成为“因三相”。为说明论式的组合形式及其特定原理,这里引成例“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一论式稍加说明。

“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是一个以“所作性”为理由依据来论证“声音是无常”的连因推论式。论式中的“声音”是欲知有法,也就是宗前陈。“无常”是宗所法,是宗后陈,“所作性”是因,是理由依据。欲知有法“声音”与宗所法“无常”组成“声音是无常”这一性质肯定判断句,这就是所立宗,是论式的论题,是现代逻辑推理中的结论。因“所作性”也就是原因,是理由、依据,是现代逻辑推理中的前提。对这样一个论式,我们如何去判断它是否正确,这就看论式的因“所作性”是否具备“三相”,即宗法、后遍即谴遍(因三相,唐玄奘译为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是否成立。其因三相成立者为正确论式,若其中一相不成立就不是一个正确论式。

首先看因三相中的宗法。《因正理论》说:“谓由量识认定,于成立彼此之无过欲知有法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这是藏传因明专著给宗法的定义。那么在“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一论式中,首先要辨别“声音”这一欲知有法是否是一个无过欲知有法。何为无过?说此欲知有法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敌论者,就是说这一敌论者必须是一个已经了知声音是所作性,但并不知声音是无常 ,并欲想了解声音是否无常的人。有如此正确敌论者的欲知有法才是无过的。其正确敌论者已知的“声音是所作性”这一判断是宗法定义的核心,是说欲知有法与因事所组成的单称性质判断一定要符合事物逻辑关系,也就是说欲知有法与因事二事物概念之间必须是相容关系。其因事是上位概念,欲知有法是下位概念。在“声音是所作性”这一判断中,其因事“所作性”是上位概念,欲知有法“声音”是下位概念,声音具有所作性的属性,故也可认定此论式之宗法成立,这相当于三段论式中的小前提正确。

再看因三相中的后遍。《因正理论》说:“谓由量识认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后遍之性相”。这是因明专著给后遍的定义。定义中所说的“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是指论式因事必须是宗所法的同类事物(同品),就是说因事必须具有宗所法的性质。在“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一论式中,其因事“所作性”是宗所法“无常”的同类事物,“所作性”具有“无常”的性质。它们所组成的“凡是所作性皆无常”这一性质判断,无疑是正确的。但应该注意,说明此论式的后遍成立,是三段论式中的大前提正确。如果论式中的因事与宗所法之间无此种关系,说明后遍不成立。后遍不成立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之间是不相容关系;其二是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之间是交叉关系或相容关系,其外延部分重合。第一种现象,由于因事与宗所法处于矛盾或反对关系(含并列关系),这种论式的后遍不成立而颠倒后遍成立,是一种明显的矛盾现象,故因明学命名为“相违因”论式。第二种现象,由于因事与宗所法事物的外延部分重合,凡是因事不一定皆是宗所法,也不一定皆非宗所法,故因明学称其为“不定因”论式。实际上因三相中的后遍是指第二种现象。

再次,从因三相中的谴遍看,《因正理论》说:“谓由量识认定,由与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义体联系之力,于成立彼之异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无,为成立彼谴遍之性相”。这是因明专著给谴遍的定义。定义中所说的“于成立彼之异品上”是指因事不在宗所法的异类事物上,就是说非宗所法者定非因事。以成例“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来说,“凡是非无常者皆非所作性”,是以宗所法的负概念与因事组成全称性质否定判断。如果此判断符合事物间的逻辑关系,则此论式之谴遍成立。否则论式之谴遍不成立而导致论式的错误。一般地讲,凡是论式后遍成立者谴遍亦将成立。

上面我们简要分析了因明论式的组合形式和如何判断论式正确与谬误这个实质性问题。如果我们疏忽或根本不了解这一问题,那就无法以因明推理进行辩论,学习研究藏传因明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实际辩论中,立论者和敌论者都有机会进行推理答辩。按因明常规讲,首先开言抛出论式者为立论者,由此论式所启示的对象为敌论者。一个“为他比量”的论式,其目的就是为启示醒悟他人。藏传因明的辩论,很少与异己学派争辩,而是在正常的研习过程中,为进一步熟练深透理解而进行的辩论,所以立论者一般指以正面的经典内容立宗者,敌论者以敏锐的思维和辩才抛出多种论式向立论者发难,千方百计欲破除立论者的观点。而立论者对敌论者抛出的每一个论式必须立刻指出此论式能否成立,其过失何在。如果不能指出论式的过失或者回答失误,则导致辩论的失败。

答辩的规则及要求

藏传因明的辩论,实际上是立论者对敌论者所抛出论式的分析解答过程。敌论者所抛出的论式,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其目的为搅乱立论者的思维,使立论者思维混乱偶尔放弃自己的立宗而造成辩论失败。作为立论者如何识别这一连串的论式,其主要手段是依靠因三相的原理去分析,以因三相的标准去衡量。通过分析鉴别,断定此论式正确,就应承许此论式之立宗(结论)所陈述的道理,则答“同意”。如果发现论式因三相中的宗法不成立,此论式是一个“不成因”论式,则答“因不成立”。如果论式之宗法成立而后遍不成立时,则要进一步分析确认此论式是“相违因”论式还是“不定因”论式,是相违因论式者,则答“周遍相违”,是不定因论式者则答“周遍不定”。我们这里发现一个明显的问题,一个论式的宗法与后遍皆不成立,或宗法、谴遍与后遍皆不成立时,作为立论者如何确认此论式属于何种论式、应怎么回答,这一问题就涉及到藏传因明的推理原理和答辩规则。

(一) 首先确认论式的宗法是否成立。一个错误论式,都是由于它的因

事存在某种过失而造成的。其因事的过失,立论式以因三相的顺序首先分析论式之宗法是否成立。如果宗法不成立,可确认为不成因论式,即刻回答“因不成立”。当立论或确认此论式是一个不成因论式时,就不必理会论式的后遍和谴遍成立与否的问题。因为在一个宗法不成立的论式中,其后遍与谴遍无论成立与否,丝毫不影响此论式已经出现的因不成立之过失。如果论式的宗法及后遍皆不成立时,立论者以宗法不成立为理由,回答“因不成立”,且不可答“周遍不定”。正如工珠·元旦嘉措所说:“当因事不含有法时,虽然因事与宗所法相违或不定,皆答因不成立”。如果立论者疏忽而答为“周遍不定”时,则客观上承认了此论式的宗法成立,从而造成辩论失败。

(二) 当论式之宗法成立,而后遍和颠倒后遍皆不成立时,则确认此论

式为“不定因”论式,立论者应答“周遍不定”。因为一个不定因论式,它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此论式宗法成立;二是论式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间是交叉关系或是以因事为属概念宗所法为种概念的属种关系。它们组合成的“凡是因事皆为宗所法”这一全称性质判断不符合事物间的逻辑关系,有的反而形成以因事为属概念(上位概念)的属种关系,即“凡是宗所法皆为因事”这一全称判断成立。这就是不定因论式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也是“周遍不定”的真实含义。立论者所答“周遍不定”,是说“凡是因事不一定皆是宗所法”,因事的外延不一定重合于宗所法的外延,这就是现代逻辑推理三段论式中大前提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 论式的宗法成立,而后遍不成立,颠倒后遍成立时,则确认为是

一种相违因论式并非不定因论式。立论者应答“周遍相违”。因为一个周遍相违的论式,它必须是一个宗法成立,而后遍不但不能成立,而且是一种严重的矛盾现象,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之间是不相容关系,是矛盾、反对或并列关系,它们组合成“凡是因事皆非宗所法”这样一个全称性质否定判断,这一否定判断却是符合事物逻辑关系的。这里我们发现,一个相违因论式,它的立宗肯定是一个错误判断,就是说一个相违因论式中,欲知有法与宗所法组成的所立宗(结论)肯定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因为在一个所立宗正确的论式中,永远不可能出现相违因,而只能出现不成因或不定因。当然在一个后遍成立的论式中,同样不可能出现相违因,因为相违因是周遍不成立中的一种更严重、更错误的现象而已。

如果一个论式的宗法与后遍皆成立时,我们可以断定此论式是一个正确论式,立论者可答“同意”。但是这一回答必须在否定了不成因、不定因和相违因三种过失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答案,不能只否定以上三种过失因中的一种而草率回答,否则会导致辩论的彻底失败。

论式的宗法、遣遍及后遍皆不成立时,说明论式的欲知有发、宗所法和因事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关系,论式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论式,立论者可答“不许”或“不同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藏传因明在实际辩论中对论式真伪的判断及立、敌双方的答辩原则,是完全遵循因明专著《因正理论》的基本精神的。《因正理论》所论述的真因与似因的各种特点,正是因明辩论中立论者辩知辩论式和回答的理论根据。

三、特殊论式的辨认与答辩

1、不完整论式的答辩。如无所述,一个完整的论式是指具有欲知有法

(亦称诤事有法)、宗所法和因事三个部分的论式。而不完整论式就是指这三个部分缺少其中一个(或两个)部分的论式。这种论式按其因明推理的规则讲是不合格的,但在实际辩论中却经常出现。我们如何辨认这种论式的正确与否,同样要以论式之因三相原理去判定。

(1) 无诤事有法论式的答辩。一个只有宗所法和因事而无诤事有法的论式,其宗法判断句显然缺少主项。按其因明推理原则,可只看谓项因事是否成立来确定宗法的成立与否。这一推理原理,在量学专著《摄类学·承许规律品》中;论述道:“有无二者之中许有,常住与无常之中许常住,总与别二者之中许别(个别)”等,对一个无主项判断句的承许规则作了明确规定。譬如“是物质,是瓶故”这一无诤事(欲知有法)的论式中,确定宗法能否成立,只能看论式因事“瓶”是否成立,按承许规律分析,“瓶”是无常法,而常住与无常之中许常住,不许无常,故不承许“瓶”,那么此论式是一个宗法不成立的不成因论式,应答“因不成立”。如果是“是物质,是虚空故”这样一个论式,其宗法成立,因为虚空是常住。但因事“虚空”与宗所法“物质”在概念上是并列关系,所以此论式是一个相违因论式,应答“周遍相违”。实际上对无诤事有法论式的判定,主要是对论式宗法的认定,其后遍与谴遍的辩识与诤事有法无任何关系,《释量论》云:“周遍不随依”就是指这一特点。

(2) 无宗所法论式的答辩:无宗所法论式是一种立宗不明显,只有诤事有法与因事,并以因事代替宗所法的论式。如“声音是所作性故”这一论式中,没有明确的所立宗,只是一个诤事有法与因事组成的单称肯定判断,这里我们只看其宗法(已经组成的这一判断)是否成立,“声音是所作性”这一判断符合逻辑,故宗法成立,则答“同意”。如果这一单称判断不符合逻辑,其宗法不成立,则答“因不成立”。在一个无宗所法的论式中,我们无须推究也无法推究其周遍关系成立与否的问题。

(3) 无因事论式的答辩:无因事论式实际上就是一个只有立宗(论题)而无理由(论据)的单称判断句。对这样一个无论据的论题,立论者可反问“为什么?”要敌论者说出此立宗的理由根据——因事。这种无因事的论式虽不常见,但在实际辩论中还是会出现的。

2、诤事断失论式的辩识与答辩:一论述之宗所法或因事是一主谓项齐备的单称或全称判断时,其论述诤事有法失去它与宗所法或因事组成单称肯定(或否定)判断的功能。这种论式因明专著中称之为诤事断失论式。这种论式并非本身有过,在辨认正确与否时,亦然根据因三相的原理去判定。如《因正理论》在论述不定因时举例:“声音是常住,兔角不存在故”,这一论式中其因事“兔角不存在”是一单称否定判断,论式之诤事有法“声音”显然失去了它与因事“兔角不存在”组合新的判断的功能,因为“声音”与“兔角”不存在之间没有任何逻辑关系,“声音”没有必要去充当“兔角不存在”这一判断的主项,因“兔角”已是此判断的主项了。“兔角不存在”是真实的,是一个正确判断,所以此论式之宗法成立。但此论述之后遍不成立,凡是兔角不存在不一定就是常住,因为兔角不存在不能说明是常住或无常,故这一论式是一个不定因论式,应答“周遍不定”。当论式之宗所法是一单称或全称判断时,我们同样可根据因三相原理去鉴别。论式之因三相成立者,仍然是一个正确论式,应答“同意”。但这里的“同意”是舍去诤事有法而只同意宗所法所陈述的这一原有判断,因此此论式的所立宗也只限于宗所法所陈述的这一单称或全称判断,原有的诤事有法失去了它固有的功能,这也是诤事断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诤事断失现象,在实际论辩中经常出现,如果不掌握这一规律,就无法判定论式之正确与否,也无法回答敌论者的发难而陷入“无答复”的尴尬局面。

3、组合法有过论式的答辩:在实际辩论中,敌论者为进一步说明自己已抛论式成立,继而组合新的论式进行论证时,往往出现违背论式组合和论证程序混乱的论式,这种论式称之为“组合法有过论式”。如在“瓶是不相应行法,因瓶是物质,物质是不相应行法故”这一论式中,其因事是两个单称性质肯定判断,单独地讲,这两个判断都是正确的,但它们无法与诤事有法“瓶”组成新的性质判断,它们不能说明“瓶是不相应行法”问题在于论式组合违背推理规律。再以现代事物举例:“王老师战斗在全国各地的教育战线上(立宗)因为王老师是人民教师,而人民教师战斗在全国各地的教育战线上”(因事),这一论式和上述论式在成分上完全一样,其因事“王老师是人民教师,而人民教师战斗在全国各地的教育战线上”这两个判断都符合事实,是正确的,就是说这一推理的两个前提是真实的。但其因事中的两个“人民教师”在概念上未能保持同一,第一个是一个一般的普通概念,而第二个是一个集合概念。这两个“人民教师”的重复出现,表示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这种论式是无法论证所立宗的,它与三段论中的“四概念错误”非常相似,是不能推出正确结论的。当论式出现这类错误时,立论者可答“组合法有过”。“组合法有过”论式的主要特点,其论式的因三相无明显过失,很难具体指出论式属三种似因(即不成因、不定因、相违因)中的那种不正因论式,但论式之立宗(结论)错误,以宗法、后遍及谴遍的推理原理无法判定其立宗正确与否。在辩论中出现这种论式时,立论者必须认真分析、慎重对待。

简短的结论

藏传因明推论式是二支论式,其论式的组合法和推理过程与现代逻辑三段论十分相似。其中因三相中的宗法是小前提,后遍则是大前提,立宗是结论。在判断论式是否正确时,首先判断宗法(小前提)是否正确,而后是后遍(大前提),宗法和后遍皆是主者,也就是小前提和大前提都正确的论式,一定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具体辩论中,立论者和敌论者对每一个论式都要以因三相的原理去分析,以因三相的成立与否来确定论述正确或错误。如果论式的宗法和后遍皆成立,说明推理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正确,从而确认这一论式正确,承认立宗成立,结论正确。如果论式之宗法不成立,说明推理的小前提错误,是不成因论式。后遍不成立,说明大前提错误,是不定因或相违因论式。只要宗法和后遍二者其中一种不成立,立宗就不能成立,结论必然错误。这种思维推理过程与印度因明的三支论式相比较,可以说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藏传因明推理即不同于印度的三支论式,也有别于现代逻辑的三段论式。因为藏传因明推论式中有宗法与后遍虽不成立,但其欲知有法与宗所法组成的立宗判断正确的论式,形成前提错误而结论正确的推理形式。这种论式无疑是错误的。这种现象在三段论式中不很常见,因为三段论式的前提在前,结论在后。藏传因明论式的结论(立宗)在前,前提(宗法、后遍)在后,是首先立宗,然后陈述理由,这是因明“为他比量”的特殊需求而组成的,是为启示他人了悟所立宗道理而陈述理由依据的一种推理格式。这种论式有它自己科学的组合原则和严密的推理规律。当我们探究人类思维形式与规律的时候,不能不承认藏传因明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显著的、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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